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10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药监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中药材GAP),第二条本办法是中药材规范化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三条实施中药材规范化生产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中药材生产,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见附件8),专家工作组依程序和标准具体负责组织开展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及评价等技术工作,第七条中药材生产企业负责组织中药材GAP实施,第九条申报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三)企业应按国家中药材GAP要求建立统一的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体系,第十条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应当按照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申请流程(附件1)提供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申报书(附件2),第五章公示第十三条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门户网站上公示中药材GAP基地评价申报程序、资料要求、评价标准、办理人员和相关要求和评价结论,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基地生产的中药材,第十七条评价结论为“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申报主体,第十八条评价结论为“符合中药材GAP要求”的中药材生产企业,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云南省中药材GAP基地评价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