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人民政府2023年12月21日巴东县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居民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镇居民自建房是指县城和乡(镇)集镇规划区内的居民自建房,第六条相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区)、房屋产权所有人、参与房屋建设的人员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居民自建房相关监管工作,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城镇居民自建房违法违规建设查处工作,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城镇居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负责承担其自建房建设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参与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鉴定机构依法对城镇居民自建房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三章房屋建设第十三条城镇居民自建房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图纸,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村(社区)应当定期对城镇居民自建房建设施工进行检查,第四章使用管理第十八条城镇居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第二十条城镇居民自建房经鉴定为C级危险房屋的,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城镇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巡查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城镇居民自建房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第二十九条城镇居民自建房产权所有人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