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务厅(以下简称“省商务厅”)、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会同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共同制定“齐鲁进口贷”业务(以下简称“进口贷”)实施办法(试行),符合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业务条件的,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提供担保、再担保,包括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第九条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联合承办银行拟定“进口贷”业务产品方案,并为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第四章信贷产品和业务流程第十一条省商务厅将连续12个月内进口额2000万美元及以下的进口企业名单推送给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第十二条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对提出融资需求的进口企业进行风险筛查,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进口企业向承办银行发起融资申请,承办银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体系成员按照“进口贷”业务产品方案进行贷款、担保审批,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将该季度“进口贷”业务开展情况、贷款发放情况及业务风险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第十七条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体系成员应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做好“进口贷”项下业务的保后管理,第十八条省商务厅会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组织对担保机构、承办银行上一年度内“进口贷”运营情况进行通报,由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承办银行报送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由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