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3〕18号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为支持保障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效建设与稳定运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办公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理委员会2023年12月14日附件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二、适用范围本政策适用的设施是指已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且设施依托单位为在沪单位的新开工建设项目、优化提升续建项目、预先研究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科技部门)(二)加快推进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市相关科技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三)鼓励多元化筹措设施建设资金,本市依托用户委组织开展设施服务本市经济和科技创新能力评估论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中科院上海分院)(四)支持开展关键技术和核心设备研究,(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科技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五)强化设施建设全过程跟踪协调服务,(市相关科技部门)四、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和开放共享(六)探索建立设施市场化收费和企业用户补贴机制,按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市相关科技部门、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八)支持设施提升服务能级及开展预研,(市科委、市相关科技部门、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五、加强设施支撑和服务本市产业能力(九)鼓励设施配套建设用户装置,本市支持设施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布局用户装置,(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科技部门、中科院上海分院)(十)加强对用户装置建设的配套支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相关科技部门)(十一)推动用户装置加强对外开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