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区域,第八条集中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第十条供热单位、用户使用的供热设施、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合格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依法取得供热特许经营权,要建立应对极端天气、突发事故等条件下应急预案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暖时间,供热企业供热运行中的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制定事故抢修预案,符合条件的,供暖条件允许时,热计量仪器、仪表的使用、周期检定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已接入集中供热的小区和单元楼新增用户入网,供热负荷及接入条件允许,(三)供热运行中供热参数、热用户室温合格率和运行事故率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