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珙县新经济、新业态培育扶持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日珙县新经济、新业态培育扶持政策(试行)第一章总则为吸引更多新经济、新业态企业到我县发展,第二条依据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在珙县所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县级留成部分,第三条县财政设立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第五条经审核认定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应与经办机构或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双方协议,第三章奖励政策第六条实行阶梯式奖励政策(一)奖励基数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三)奖励计算方式年度纳税总额为适用于本政策对象年度累计指标,若年度内适用于本政策对象的纳税总额累计达到所对应的奖励基数,第四章奖励兑现第八条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奖励资金,由经办机构(珙县境内证券公司或电商平台或建筑相关企业总部)汇总后向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申报,第九条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资金实行专项审批制,由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召集部门对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申报资料会审后,县财政局划拨奖励资金到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专户,第十条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及时将审定的新经济、新业态培育奖励专项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珙县境内证券公司或电商平台或建筑相关企业总部),第十二条适用于本政策的对象应定期向县行业主管部门、财政、税务、统计等部门报送相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