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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 | 2023-12-15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集群登记是指多个市场主体由1家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第十四条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办理登记时,第十五条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制度的市场主体将自建房作为住所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第十六条采取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第十七条对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络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住所,申请商务秘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登记后,可申请集群登记并将托管企业住所作为其住所进行登记,集群登记市场主体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托管企业为集群登记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企业才可办理变更减少商务秘书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入驻的市场主体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经营范围登记或注销登记,集群登记市场主体跟随托管企业变更住所的,集群登记市场主体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协议的,因无法联络而被登记机关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集群登记市场主体,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市场主体不得通过住所信息申报制度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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