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负责本省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总体规划和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设区市登记机关负责市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县(市、区)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第七条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由省市场监管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接入申请,第二十九条应用接入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情形的,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