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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平市科学技术局 | 2023-12-12
现将《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须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我省注册成立的企业牵头承担的本细则实施时在执行期(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第五条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资金按照项目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额中牵头企业所获资金额〔以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明确的项目经费分配方案为准〕1:1比例、单家企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给予奖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牵头承担企业原则上应在项目获得立项后(以项目立项文件为准)六个月内,第九条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有关程序如下:首次按照本细则开展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处在执行期或新立项批复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有已实际到账国拨经费予以奖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上一年度实际到账国拨经费予以奖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奖补资金申报表、项目立项文件、已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项目资金拨付文件、国拨经费银行到账凭证、绩效目标表,第十条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有关程序如下:首次按照本细则开展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2021年度至发布首次申报通知期间批复建设(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予以奖补,申报材料主要包括: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奖补资金申报表、平台立项文件、绩效目标表,第四章资金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奖补资金由承担单位用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含平台共建单位)建设等,第十四条承担单位应担负起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管理及资金使用的主体责任,以项目或平台的承担单位与国家有关部门签订的任务书(合同书)或提出的建设任务(目标)作为项目或平台管理及考核的依据,承担单位应将国家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结果材料等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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