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