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市、县(区)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监督管理工作,重要电力用户分类参照《GB/T29328-2018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技术规范》附录B执行,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应满足重要电力用户保安负荷允许断电时间的要求,第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均应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重要电力用户的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自备应急电源容量至少应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启动和带载运行的要求,明确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保安措施配置要求,自备应急电源的建设、运行、维护和内部管理由重要电力用户自行负责,第十七条供电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条掌握重要电力用户自备应急电源的配置和使用情况,督促完善供电电源、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及运行管理要求,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和自备应急电源配置不满足要求或者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供电企业应向属地电力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切实履行下列职责:(一)重要电力用户应确保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满足国家、行业有关规定,应立即告知当地供电企业、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第二十二条供电企业应指导重要电力用户加强内部电力设备的安全管理,由供电企业定期将相关情况报告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直接监管责任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