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等有关要求,三、适用范围(一)交易标的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是指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任务,(二)交易与投资行为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拥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三)交易主体国有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的交易主体包括本市国有企业,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对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进行决策,(二)开展定价评估本市国有企业将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三)严格落实进场交易制度1.本市国有企业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行为,2.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鼓励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通过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进行拍卖、挂牌交易,3.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交易主体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向其主管部门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4.鼓励中央在京单位、在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对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国有科技成果转化与知识产权交易与投资业务的开展进行监督检查,市属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拍卖、在知识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