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促进县域商业体系建设方面的作用,第四条由静宁县财政、商务、乡村振兴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资金具体管理和使用监督等相关工作,并会同商务局、乡村振兴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商务局负责资金项目管理,提出资金支持项目及分配方式,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补齐县域商业体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短板,第六条资金支持方式原则上采取“以奖代补”,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县域商业体系项目建设,第八条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制定项目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第五章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十四条商务局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资金具体绩效管理工作,第十七条县级商务、财政、乡村振兴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的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财政、商务、乡村振兴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