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在湘西州州府城区内开展山体保护管理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吉首市人民政府和湘西高新区管委会是管辖区域内山体保护责任主体,州、市、湘西高新区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部门具体履行山体保护职责,湘西高新区管委会配合编制《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本办法附件中确定的山体保护名录和山体保护控制线应当纳入《湘西州州府城区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进行保护和管控,项目选址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山体保护等规划,其空间尺度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同时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景观缓冲区空间尺度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其空间尺度应符合湘西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对于负有山体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州直有关部门和吉首市人民政府、湘西高新区管委会下属相关部门,(五)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山体保护相关的生态环境准入、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七)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山体保护控制线内水资源的保护、利用与管理,(九)州、吉首市、湘西高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破坏山体违法行为,(十)州直相关部门对吉首市、湘西高新区管委会对口部门的山体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