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活动中,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单位对政府合同的磋商、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备案归档以及责任追究等事项,相关法律文书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参照本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第十八条下列政府合同由州司法局负责合法性审查:(一)州人民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以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单位名义订立的政府合同由其内设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查,应当确保已经按照本办法完成资信调查、风险评估、磋商论证、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初审等前期调查审查程序,第二十条政府合同承办单位报请合法性审查时,(五)招标投标等竞争性方式、行政审批等法定程序的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合法性审查部门(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送审材料的,第二十四条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开展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部门(机构)可以委托、邀请专家学者、专业机构参与审查论证,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合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政府合同,(五)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材料,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四条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合同订立、审查、履行等管理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