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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 | 2023-12-11
长沙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22日(此件主动公开)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内的新建、改扩建和管理服务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规划和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进行建设,第五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第二章建设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计划,第七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扶持力度,第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第十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筹集,第三章审批第十三条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第十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建申请报告和建设方案,第十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验收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如下材料:(一)乡镇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第四章管理第十八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第二十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收费由墓穴用材成本和墓穴管理费用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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