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油应经县发改委同意由承储企业委托符合条件的民营批发经营企业代储县级储备油(简称代储企业),承储企业负责县级储备油的日常管理,县发改委负责拟定承储企业、代储企业基本要求,第七条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油的采购、储存、轮换等,第九条县级储备油采购品种及品牌由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报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县支行确定,第十条承储企业应当根据县级储备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第十二条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油收储、购销、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经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审核,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范(一)严格执行有关储备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承储企业及代储企业应定期对县级储备油的仓房进行安全检查和仓储设施维护,信贷资金由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县支行根据县级储备油的承储规模和采购单价确定贷款金额,县级储备油轮换计划由县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向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县支行进行申报,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县级储备油具体日常管理由承储企业负责,县发改委、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城县支行应加强对承储企业定期检查监督,第三十四条县发改委作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承储企业所储的县级储备油库存进行监督检查,县发改委对承储企业代储的县级储备油开展检查、抽查等各类检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