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阳泉市创新驱动奖补政策十四条》规定,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阳泉市范围内注册经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第三条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认定一次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认定为市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高科技领军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引进的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第四条对于在阳泉市注册,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第五条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第八条新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九条本办法由阳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