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设立、区域范围调整、认定、项目入园、日常管理、取消定位等事项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相关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化工园区内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和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第九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化工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第十条化工园区管理机构应当结合当地土地以及矿产资源、产业基础、水资源、环境容量、城市建设、物流交通等基础条件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报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化工产业政策、所在地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以及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第二十三条新设立化工园区应当满足本办法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要求,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化工园区以及化工园区防护距离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管控,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以及专家开展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工园区的管理工作,具备产业发展、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应急救援、信息化管理等方面有效管理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化工园区复核考评标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对园区现状条件进行专项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