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县(自治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自治县、市、区)实施工作的指导,本通知公布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20年公布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停止执行,附件: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docx毕节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