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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

毕节市人民政府 | 2023-12-07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0%为安置补助费、40%为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各县(自治县、市、区)要按照属地原则,做好新老标准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各县(自治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加强对各县(自治县、市、区)实施工作的指导,本通知公布的《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自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2020年公布的《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毕府发〔2020〕13号)停止执行,附件:毕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docx毕节市人民政府2023年12月6日(此件公开发布)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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