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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 | 2023-12-07
规范广州市荔湾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与运作,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受托管理机构”)的遴选、投资、监督、考核、退出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由荔湾发展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受托管理机构成立有限合伙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区政府有关要求及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第九条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对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明确,(六)定期向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报告资金运作情况、项目投资管理情况及相关重大情况等,在产业投资基金委托管理协议中应当明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选定托管银行的条件及具体要求,第三章投资领域第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应投向荔湾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第十四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第十五条受托管理机构作出投资项目决策,第十六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执行工作,第十七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一)具体负责项目的投后跟踪管理,根据区科工信局、区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管理费率,第二十二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做好投资项目的退出,第二十八条受托管理机构应在每个项目完成投资或退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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