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鉴定范围:税务部门对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提出异议转请科技管理部门鉴定的研发项目,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应及时通过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将项目资料报送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市(州)级税务部门对转请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鉴定项目的结论仍有异议的,由县(区)级科技管理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见附件1),直接向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见附件1),市(州)级税务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鉴定函后5个工作日内,省级税务部门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见附件1),省级税务部门应在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鉴定函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市(州)税务部门通知被鉴定企业的主管税务分局(所),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所有资料至市(州)或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收到企业提供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初审,经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意后通知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由省或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留存企业提供的全部资料,市(州)级科技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的函》,第十二条市(州)级科技、税务部门应做好研发项目鉴定统计工作,附件:1.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转请鉴定的函2.税务事项通知书3.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鉴定意见的函4.关于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的函件5.关于反馈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复核意见的函6.XX企业与研发项目相关的总体资料7.XX(项目名称)阶段性工作报告(总结报告)8.企业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