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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 2023-12-06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林业草原改革发展方面的资金,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林草局共同管理,第五条各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及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等,各地申报并纳入省以上储备库的项目情况是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均应纳入项目储备库管理范围,第五章资金分配管理第十四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办法分配,第十九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结合国家和省确定的工作任务、政策性、创新示范等因素,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安排使用资金,第七章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五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应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向省林草局、省财政厅报送本地区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上一年度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第二十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按要求实施预算绩效监控,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同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政策、改进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五条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相关信息应当按照预算公开有关要求执行,第三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林业和草原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项目实施单位(含个人)在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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