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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河县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清河县人民政府 | 2023-12-06
第二条清河县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县政府质量奖)是县政府在质量管理领域授予相关组织和个人的最高荣誉,第五条县政府质量奖每年组织实施一次,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县政府设立清河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质评委),统一领导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组织开展县政府质量奖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组织(以下简称申报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县质评办对进入现场评审的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进行现场评审打分,研究审议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县质评办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县质评委审议通过的县政府质量奖拟授奖名单,第二十二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奖励经费主要用于获奖组织的质量改进与创新、质量技术攻关、标准化建设、人员培训和优秀员工质量奖励、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第二十三条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不得向申报组织和申报个人收取任何费用,第二十七条县政府质量奖实施动态管理,第三十一条参与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申报组织或申报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由县质评办制定县政府质量奖的具体评审条件和评审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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