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工作,按照“谁制定、谁负责”和“公正、高效”的原则建立公平竞争审查举报机制,第一条⠂接收方式接收电话热线、群众来信来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平台有关本职责范围的公平竞争审查举报,在制定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一事一议”政策措施存在应审未审、违反审查标准出台情形进行的举报,第三条⠂受理主体按照“谁制定、谁受理”的原则,由政策措施的制定机构受理相关投诉,上级单位收到对下属单位关于公平竞争审查的举报,单位和个人举报政策措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接收,并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政策措施违反审查标准出台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受理举报后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人或实名举报人,由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办公室分送的的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