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基地的认定程序第七条凡由政府投资、社会资源或利用各类投资在南沙区内兴办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基地条件、尚未被南沙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孵化载体已取得市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基地称号的,可直接申报认定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汇总后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拟认定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名单,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认定结果,通过评价的示范基地可向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评价结果,第十一条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其基地资格,(二)创业孵化载体同时获得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创业基地称号和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称号的,第二十条工作补贴(一)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通过评价,(二)南沙区创业基地经评价后提升等级为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的,由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审后,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前已被认定的南沙区创业(示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