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1月16日宝鸡市基本建设工程考古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和发掘工作(以下简称基建考古工作),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基本建设工程或进行土地储备时的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二)其他包括涉及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逐级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一)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二)涉及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和参与考古发掘工作,第十三条考古发掘资质单位要组织管理好承担配合基本建设考古勘探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建设单位对配合基本建设工程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文物行政部门报备,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申请单位签订工作协议,由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工作协议,报请市级文物行政部门组织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开展考古调查评估、勘探工作,第二十条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按照国家文物局发布的《考古发掘管理办法》《田野考古工作规程》《考古发掘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考古勘探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考古发掘资质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三条市级文物行政部门应根据基建考古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