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茗秀商贸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案基本案情2023年10月20日,具体如下图所示:当事人涉嫌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当事人在未获得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下,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陈述其已于检查当日主动拆除了门头招牌上与第56841699号商标近似的标识,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构成了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典型意义本案中当事人未经授权在门头招牌上使用的他人商标标识,当事人擅自使用与他人商标近似的标识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有力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注意避免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