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4号)文件要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应当与低保标准同步调整,决定同步调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同时适当调整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比例,全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保持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20%不变,半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180%调整为160%,全护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由同类型分散供养的220%调整为200%,确保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与我市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现将2022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除省级补助外由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财政负责,从2022年4月份起发放,有关调整工作要在2022年4月份完成,各地要进一步提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伙食标准,附件:2022年漳州市各县(区)、开发区(投资区、高新区)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3月25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