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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 2023-12-02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和监督管理,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可以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第八条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市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申请,通过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完成,报备信息包括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与网约车平台经营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等,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备完成注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网约车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完成信息报备,(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严禁存在下列经营行为:(一)招募或者诱导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开展经营,(四)按照网约车运营服务规范提供运营服务,(五)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或者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及驾驶员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天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天津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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