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用水需求和过程管理,控制用水总量,实行计划与定额相结合的用水管理方式,第五条管理机关根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单位的用水需求,国家、省或者地方已经制定用水定额的,按照不低于用水定额的水平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可根据该计划用水单位近一至三年实际用水量的加权平均值并考虑适当的增减系数核定其年用水计划总量,(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工艺、产品或者设备的,(五)用水效率低于国家、省或者地方最低控制标准的,申报用水需求总量,(三)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水器具的,(六)有其他严重浪费用水行为的,当期用水不作考核,管理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范围和标准,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