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落实安保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内环境卫生、市容秩序监督管理工作,海洋发展部门负责指导海水浴场海域使用及海洋执法监督管理工作,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指导海水浴场旅游服务设施配套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海水浴场医疗卫生及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的审批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海水浴场业户经营秩序的监督管理,海事部门负责海水浴场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监督管理,气象部门负责海水浴场气象活动及相关应急预案的指导、监督,消防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海水浴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及相关区镇街按照建设方案和海水浴场有关标准进行建设验收,第十一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与海水浴场内的经营业户依法签订协议,海水浴场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报市海水浴场主管部门同意后,第十四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海水浴场实施经营管理:(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第二十条经营管理单位应当编制海水浴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