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并与招商部门签署合作招商协议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荐人),第三条引荐人申请领取招商引资奖励的投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应符合花都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单个项目在办法有效期内累计申领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第二章奖励条件与标准第五条项目引荐落户奖励引荐人引进以下项目注册落地后,(三)引进的内资项目按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内新注册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进行奖励:1.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人20万元奖励,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励100万元,第七条项目引荐贡献奖励(一)引荐用地项目引荐人引进用地项目在动竣工期间即做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注册落地且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按项目注册当年和次年内年度实现花都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扣除政府直接支持资金)的10%给予引荐人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引荐贡献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需向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项目投资方签署的委托书或引荐人经对接广州花都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后获得认定预审资格,第四章奖励兑现第十条招商引资奖励审批兑现程序(一)引荐人成功引进项目后,引荐人必须在项目满足奖励条件后1年内申领相关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