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商务厅关于开展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需求申报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2〕141号)《广东省商务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商务电函〔2023〕132号)要求,经组织竞争性磋商、局党组会议集体审议,现将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分配方案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2023年12月1—7日(公示期7天),如对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汕头市商务局反映情况,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复印件、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请提供真实单位名称(加盖公章)、联系人、联系方式和反映的具体事项以及确凿的证明材料,凡匿名或假冒他人姓名反映问题的,或未提供可查证的线索,或逾期提供证据材料的,不予受理,附件: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分配方案汕头市商务局2023年12月1日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跨境电子商务事项)分配方案.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