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用于对合作金融机构为我市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本办法贷款后产生的风险损失按约定给予一定补偿的专项资金,第三条风险补偿金的合作机构为在我市依法设立的银行以及省内设立的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合作机构),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四条由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肇庆监管分局以及出资县(市、区)政府等相关单位联合成立风险补偿金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示范性合作银行可优先合作开展相关金融服务以及存放风险补偿资金等,(二)贷款项目经合作银行等合作机构审核通过后,(三)服务中心在资料齐备、符合要求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对经合作机构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出具风险补偿确认意见,(四)合作银行收到服务中心出具的风险补偿确认意见后,第十四条单一合作银行提供的贷款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单个企业列入风险补偿金贷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工作小组办公室每年适时组织召开工作小组会议对上一年度贷款补偿申请进行审议,合作银行根据工作小组办公室出具的书面回复从风险补偿资金池内扣划补偿金额,第二十条合作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补偿资金后,合作银行须及时将风险补偿金补偿损失情况报送给服务中心,待合作银行贷款风险管控得到改善且与服务中心协商一致后方可恢复办理新增风险补偿金贷款的补偿,第二十九条工作小组办公室(市工信局)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风险补偿金工作,(二)市金融局负责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风险补偿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