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受理农毅的工伤认定申请并对其单位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现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予中山市飞粤家具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如下:一、公告文书:编号:230707092177424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二、受送达人:中山市飞粤家具有限公司,三、内容:申请人农毅于2023年6月20日向本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内容:对其于2023年5月7日15时左右在中山市飞粤家具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受伤申请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现通知你单位应自送达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就该职工是否工伤提交书面意见,如认为不是工伤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本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材料请送: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小榄分局工伤窗口联系人:何先生、梁先生联系电话:0760-22838311联系地址:中山市小榄镇裕洲路63号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