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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泸州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 | 2023-11-30
财政资金对新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给予后补助支持,第二章职责第六条泸州市科学技术和人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和人才局”)对全市众创空间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第七条各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是市级众创空间的推荐部门,指导市级众创空间建设、运行与管理工作,向市科技和人才局推荐市级众创空间,(四)配合市科技和人才局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考核管理等,第八条运营机构是市级众创空间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第四章备案程序第十条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程序:(一)申报市级众创空间的运营机构向所在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鼓励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第六章经费补助第十六条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经费补助工作,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经评审备案的市级众创空间由市科技和人才局、市财政局共同监督管理,每年12月须围绕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将本年度自评报告和统计数据经区县(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和人才局,市科技和人才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市级众创空间进行年度考核评价,2年内不能申报市级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第二十三条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级众创空间备案评审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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