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村级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规定》、《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村一级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日常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工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第九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考核和风险控制等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配备农村集体资产专管员,第十二条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农村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听取、审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总账、明细账由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核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乡镇(街道)“三资办”负责保管,再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审批后方可向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报账,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对村级财务实行会计监督,第三十条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当建立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设置固定“三务”公开栏进行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公开并至少保留15日以上,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活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