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一)直接投资,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投入非经营性项目,并由政府有关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等作为项目法人单位组织建设实施的方式,(二)资本金注入,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作为经营性项目的资本金,指定政府出资人代表行使所有者权益,项目建成后政府投资形成相应国有产权的方式,(三)投资补助,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适当予以补助的方式,(四)贷款贴息,是指政府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对使用贷款的投资项目贷款利息予以补贴的方式,第八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单位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申报项目,获取项目代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安排的资金应当用于计划新开工或者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列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从全省项目滚动储备库中选取,第二十条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资金安排方式、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监管单位等事项,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年度预算相衔接,与财政承受能力相匹配,严格控制债务高风险地区新增政府投资项目,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建设条件;不符合规定建设条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投资概算调整幅度未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或者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初步设计原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投资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核定投资概算10%或者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经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