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信部门:根据《省经信厅办公室省住建厅办公室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省能源局能源发展处关于开展第四批智能光伏试点示范推荐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示范内容(一)支持培育一批智能光伏示范企业,包括能够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系统平台或整体解决方案的企业,(二)支持建设一批智能光伏示范项目,包括应用智能光伏产品,为用户提供智能光伏服务的项目,包括光伏直流系统、光储微电网、农村光储充系统、便携式光储产品等方向,二、申报条件(一)示范企业申报主体为在武汉市本地注册的智能光伏领域的产品制造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软件企业、服务企业、光伏组件回收企业等,3.已提供先进、成熟的智能光伏产品、服务或系统,有关单位及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已建成具有特色服务内容、贴近地区发展实际的智能光伏应用或服务体系,2.采用不少于3类智能光伏产品(原则上由符合《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提供)或服务,对建筑及城镇领域智能光伏以及建筑一体化应用单个项目,三、要求(一)申报单位要严格按照《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和《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格式要求(见附件1、2),规范填写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四、联系方式联系人:电子信息产业处彭源电话:85316963附件:1.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企业)2.智能光伏试点示范申报书(示范项目)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