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人民政府2023年11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白城市市区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白城市再生水管理,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白城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集建区范围内的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建设、使用、运行(营)及管理活动,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再生水利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做好城市再生水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白城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集建区再生水利用规划,第七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对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的建设项目规划方案进行审批时,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就再生水利用设施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第八条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负责设施运行的维护管理,第九条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运行管理工作:(一)建立健全各项运行(营)管理制度,第十条在再生水利用设施周边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并在建设前通知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再生水利用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第十四条再生水利用设施运行(营)管理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运行设施、间断供水或者停止供水,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及再生水利用安全的行为:(一)损毁、盗窃再生水利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