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空间规划,以贯彻实施重大区域战略、协调解决跨行政区重大问题为重点,突出区域特色,指导特定区域协调协同发展,市发改局负责发展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的立项审批和年度计划编制工作,并加强与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衔接,第三十一条重点类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应报市政府审批,第三十二条一般类专项规划由市发改局审批,第三十八条各责任单位应组织开展规划实施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市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报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的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结果向审批主体报告,第三十九条经评估或其他原因需要对规划进行修订的,由责任单位提出修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