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培育建设的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第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统筹推进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和评估管理,协调指导各地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本地区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建设工作,第二章培育与建设第七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遴选工作:(一)组织申报,第三章评定程序与条件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评定工作:(一)申请评定,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评定条件的培育对象可通过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评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的运营情况、基础研究能力、公共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第十四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应达到以下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一)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第四章管理与支持第十七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第十八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配合省、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研究院信息报送、评估、监督、评价等工作,第十九条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每年应总结年度运营情况,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照省级研究院条件要求提出年度评估意见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评估材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取消该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第二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申报、评定和管理等过程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