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经营主体: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任务清单的通知》(汕农农函〔2023〕334号)、区财政局《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的通知》(汕市澄财农〔2023〕36号)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计划(详见附件)下达给你们,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申报建设内容,实施过程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二、有关镇(街道)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土地用途管制,指导项目实施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三、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填报《汕头市澄海区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连同项目实施相关资料(实施方案、合同或协议书、验收书、项目总结、项目建设真实、有效、合法凭证,建设工程类需提供预算计划书和项目完成的决算书等)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验收后,将相关资料报送区农业农村局农村改革与经济管理股,附件1.2023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第二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计划安排表.pdf附件2.汕头市澄海区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表.docx汕头市澄海区农业农村局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