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会〔2022〕660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第97号令)、《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2022〕2号)和《关于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报备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5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工作通知如下:一、基本要求截至2021年12月31日在北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纳入本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范围,会计师事务所2021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报备实行网上报备,报备网址为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http://acc.mof.gov.cn/),报备上一年度自查自纠报告,执业质量情况相关内容应于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其他内容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提交,二、自查自纠报告报备主要内容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完整、详细反映以下各方面存在的问题、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间:(一)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因执业行为被处理处罚,(二)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三)北京市财政局对会计师事务所网上提交的自查自纠报告进行整理、汇总、分析,北京市财政局、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在事务所监督检查工作中应核实自查自纠报告内容,北京市财政局将对不按时或拒绝提交自查自纠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通报,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3月22日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自查自纠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