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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24号

临川区财政局 | 2023-11-23
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公告如下: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一)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五、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六、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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