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第二批中央农业生产发展等专业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浙农计发〔2021〕19号)和《关于上报〈浙江省兰溪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方案〉的报告》(兰农业农村〔2021〕80号)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兰溪市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县项目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兰溪市农业农村局兰溪市财政局2022年3月28日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