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安徽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工作指引(试行)》,第四条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加强支持基础研究的体制机制创新,第二章职责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指导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建设运行,第六条依托单位是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主体,(三)聘任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主任及其学术委员会主任,组织开展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立项建设工作,第八条申请组建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申报单位相应基础学科研究能力具有领先优势,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根据学科特点探索制定有利于人才遴选和长远发展的经费使用制度,第二十六条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应加强运行管理,第五章考评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依托单位对纳入管理序列的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情况开展年度考核,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应组织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报告年度工作,定期对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绩效进行评估,第三十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评估成绩,第三十四条省基础学科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