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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宿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函

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 2023-11-21
园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园区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一、应当按照《办法》规定,对在用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区域照明等设施开展自查,如仍使用可能影响消费者对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生鲜灯”等照明设施的,《办法》施行后,二、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等设施的,《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办法》施行后,园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生鲜灯”的监督检查力度,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请拨打12345或12315向园区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苏宿工业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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