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业务监管规范及流程导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有序承接探索推进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发动机和变速箱等产品保税再制造业务试点工作,我局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有关规定,起草了《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业务监管规范及流程导引(征求意见稿)》,现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一、适用第一条本规范导引适用于注册天津港保税所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各综合保税区并在区内实际经营的保税再制造试点企业,二、申办第二条保税再制造试点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办理保税再制造标的物(以下简称“原品”)进口前,且合同中明示约定以下条款:(1)境外原品提供方应以所提供的原品进行可利用性筛查,且所提供的原品均保证满足试点企业开展原品再制造的工艺和销售要求,(2)境外原品提供方所提供的原品进口到试点企业后,试点企业需持上述材料及办理一般贸易进口业务的其他材料,三、流转第五条试点企业将原品运至综合保税区内保税再制造场所,第六条试点企业依照各级主管部门对保税维修和再制造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数量不符应依照《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天津机场片区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环境保护监管办法》,第十条试点企业应对保税再制造业务或非保税再制造业务有明确的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第十一条试点企业应就保税再制造业务。